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李政憲 被告 呂晏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24/10766)及其上同段67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查系爭房地屋齡約43年、鋼筋混凝土造、建物總面積為60.52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近期與之位處同社區條件相似房地於民國113年間交易情形如附表所示,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230元,亦有原告陳報狀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552,920元(計算式:60.52㎡×75,230元=4,552,9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5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金額:新臺幣)地段位置或門牌(均位於衛武國宅社區)交易日期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元以下四捨五入)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113年6月22日101,652元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4樓113年6月15日84,240元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7樓113年2月20日39,798元平均交易單價75,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