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桑修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臻橙廣告有限公司 詹政憲 板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10年6月1日17,640元HCD26715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