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周奕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地權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核定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8569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被告聲請執行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本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