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采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達晟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6,883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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