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鄧晉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4萬6,441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