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莊火松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易字32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稱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之繕本,當係指原判決全部內容之繕本,倘聲請再審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或所附具之原判決繕本並非完全,自均非合於聲請再審之程式,且此為法院應先行審查之程序要件。另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同法所規定之再審理由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理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其所述事實,顯與各該條款規定之事由不相適合時,均應認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火松所為本件再審之聲請,係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確定判決而為聲請,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再審聲請狀未據附具上開確定判決繕本,顯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屬無從補正,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又聲請人固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其中僅就原確定判決陳述己見,表示遭受不利判決,是因 陳真和 說謊,要告陳真和等人公然侮辱、恐嚇、偽證、妨害自由等罪云云,惟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再審理由,難認屬再審理由之具體表述,自亦與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之要件不合。從而,聲請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聲請再審應敘述理由並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足資於形式上審認本件已符合再審要件之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且屬不得補正之瑕疵,本院即無從命其補正。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屬無從補正,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屬違背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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