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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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11號原告 廖雁慧 被告 林德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鈞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983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與撤銷」,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983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卷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