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段00巷0號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