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五號
原告定中交通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標的價額視為銀元五百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五元,折合新台幣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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