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侵占罪,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一一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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