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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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六五六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然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係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查扣案之結晶物壹小包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屬實,有該中心八九綱得字第一五四六二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按,顯見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情極灼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