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坤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協商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22號協商判決,業於民國102年11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吳坤典,此有由為被告同居人之被告之父 吳金榮 簽收之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嗣上訴人於102年11月14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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