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鼎坤 住臺北市○○區○○路相對人即債務人政德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萬陸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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