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56號原告 陳詩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文瑋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9,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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