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9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判決,依法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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