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游翠君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花小字第3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
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4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壹、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024元,及其中新台幣26,004元自
民國10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貳、訴訟標的: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參、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
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信用,被告計欠本金新台幣
(下同)26,004元,及繳款期限已屆至尚未收取之利息3,02
0元,因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爰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提起本訴,聲明判命
如主文所示,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訴訟,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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