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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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浩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浩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浩峰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撤緩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02││年度案號│117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370號│105年度交簡字第537號││事實審├──┼─────────────┼─────────────┤││判決│104.11.24│105.4.18│││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370號│105年度交簡字第537號││判決├──┼─────────────┼─────────────┤││確定│104.12.15│105.5.10│││日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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