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6號
原   告  鄭芯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品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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