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緝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且事後坦承犯
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憑,經此罪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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