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5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13日下午3時0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之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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