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6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柒仟
捌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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