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原告 翁瑋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翁昇甫
翁家鈞 翁莉娥
翁慧圓
翁慧珠
翁旻慧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案所涉遺產是否為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範圍,以本院110年度家補字第717號(後改分110年家繼訴字第125號)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因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有因上開事件之認定而發生變動,且經全體當事人同意停止訴訟,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110年家繼訴字第125號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有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則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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