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靜卿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99年度營偵字第717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陳靜卿因違反藥事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營偵字第717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3904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附表所示禁藥,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販賣禁藥)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在卷(見偵卷第50頁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桂林西瓜霜│4瓶│├──┼────────────┼───────┤│2│清涼油│8瓶│├──┼────────────┼───────┤│3│保心安油│3瓶│├──┼────────────┼───────┤│4│虎骨百痛丸│2瓶│├──┼────────────┼───────┤│5│正紅花油│2瓶│├──┼────────────┼───────┤│6│麝香壯骨膏│36包│├──┼────────────┼───────┤│7│Mentholatum│1大瓶│├──┼────────────┼───────┤│8│Mentholatum│4小盒│├──┼────────────┼───────┤│9│虎標萬金油│8瓶│├──┼────────────┼───────┤│10│萬應止痛膏│4瓶│├──┼────────────┼───────┤│11│玉塔標行軍散│6瓶│├──┼────────────┼───────┤│12│中百驅風油│8瓶│├──┼────────────┼───────┤│13│MUAYcream│2條│├──┼────────────┼───────┤│14│Counterpain│6條│├──┼────────────┼───────┤│15│ 沈天河 止漱丸│13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