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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