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於民國97年5月7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均仍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