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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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二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九一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甲○○因犯準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在監獄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其上訴期間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其遲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始向監獄長官提出上訴狀,自已逾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駁回抗告人所提第二審上訴,為無不合,乃依法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洵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任意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張春福法官蔡彩貞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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