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7號
原告 黃鳳婕
訴訟代理人 倪伯萱 律師
陳彥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6萬1,9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3,256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退休金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7,752元(計算式:323,256×1/3=107,752),經扣抵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見勞專調卷一第11頁),本件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