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63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