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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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丙○○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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