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正杰選任辯護人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陳伯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伯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羅正杰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於偵查程序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於民國111年6月15日經具保人陳伯鈞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
㈡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12年3月13日下午2時30分到庭行準
備程序,且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已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51、63頁),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隨後囑警至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拘獲,此有拘票及員警執行拘提報告書附卷可參,且現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況,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且被告現經另案通緝中,有通緝簡表在卷為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刑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