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5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建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他案定刑2年4月後,於民國109年8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7月2日上午6時許,步行途經桃園市○○區○○○街0號公寓樓梯間,見告訴人 曾麗玉 所有之黑色電動車(價值新臺幣2萬元)停放該處龍頭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侵入上址樓梯間,徒手竊取上揭電動車,得手後據為己有,並將之藏放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停車場280號停車格內。嗣曾麗玉發現電動車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1年12月26日死亡,有戶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