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柔方
杞錦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POKEMON商標之滑鼠墊肆佰零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833號被告王柔方、杞錦全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為不起訴處分,業已確定。扣案仿冒「POKEMON」商標之滑鼠墊402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柔方、杞錦全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8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POKEMON」商標之滑鼠墊402個,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有理律法律事務所109年11月10日函暨檢附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2份、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扣押物品照片8張(見偵字卷第61至64、66頁)在卷可佐,堪認本件扣案附有「POKEMON」商標之滑鼠墊402個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