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小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約定債務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秀春於該借款清償,是約定「按月繳納本息」之依據(請具狀說明是依據契約哪一條款、項),以利本件形式審查是否符合加速條款、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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