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龍指定辯護人沈聖瀚律師被告羅卉姍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
朱龍祥 律師被告 李慶鎮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郭小如 律師 陳宥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文龍、羅卉姍及李慶鎮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 張和 復於民國96年1月15日設立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繫情公司)、98年11月10日設立 山寬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寬公司)、100年10月18日設立義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山公司),均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暨擔任前開3家公司董事長(下稱繫情集團)。同案被告 張和復 為吸引客戶推展市場,自96年起陸續推出如意生活契約等投資方案先後以繫情公司、山寬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人銷售。該集團並於高雄、臺南、屏東等地,分設多處督導區同時併辦集團3家公司業務,各區之教育訓練、業務等事務由督導長管理,各區並招募若干處經理、副理及業務專員,行銷包括生活契約之各種業務;被告徐文龍於100年4月起擔任屏東主祐督導區督導長,被告李慶鎮於100年5月起擔任屏東 瑞鋒 督導區督導長,被告羅卉姍於101年10月起擔任屏東 卉翔 督導區督導長,同案被告 方重 於100年1月起擔任台南督導區督導長。同案被告 張曼瑜 則自98年8月1日起,以董事長張和復特助身分,經管集團會計部、木製部、客服部並兼任會計部經理,101年5月16日離職後,復於103年8月1日回任董事長特助,負責協助同案被告張和復綜理繫情集團所有事務,並掌理繫情集團財務。同案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方重、被告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等人於104年5、6月間已知繫情集團業績不順,不足給付到期之滿期金,及均知104年8月26日經檢調查獲涉嫌違法吸金後,山寬公司業務幾乎停擺,繫情公司營運狀況亦不理想,「繫情集團」客觀上無資金可用以興建「繫情生命館」,若再招攬他人投入資金購買「繫情集團」保本增值之契約,亦無力於契約期滿時返還本金,且調查局人員於約談時已告知渠等不應再續賣生活契約以免違反銀行法。 詎渠 等於104年8月26日遭檢調查搜索之後,仍另行起意,基於共同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興建「繫情生命館」為幌,繼續推銷前開生活契約,及推出名為「繫情集團專案合約書」、「繫情集團股東權益合約書」、「繫情生命館股東權益申購書」等新投資方案,透過不知情業務人員,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鄭金釵 等人招攬投資,宣稱集團將建「繫情生命館」,營運遠景看好,保證給付約3.903%至4.167%之增值金或紅利,致被害人鄭金釵等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購買相關契約,嗣同案被告張和復未興建「繫情生命館」,並於105年4月12日由同案被告張曼瑜接任繫情公司負責人,被害人鄭金釵等人於合約到期時,均未領得滿期金及增值金或紅利。總計,自104年8月27日起105年底止,該集團又共計再吸金新臺幣(下同)1,156萬8,000元(詳附表1所示,同案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及方重此部分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而有關上開104年8月26日檢調搜索後之非法吸金金額1,156萬8,000元部分,被告徐文龍、羅卉姍、李慶鎮等人(下合稱被告3人)所分別負責之督導區吸金金額如後:被告徐文龍於自104年8月27日(檢調搜索之次日)起至105年底止期間,就屏東「主祐」督導區吸金共為211萬2,000元(詳附表2所示);被告羅卉姍自104年8月27日起至105年底止期間,就屏東「卉翔」督導區吸金共約為103萬2,000元(詳附表3所示);被告李慶鎮自104年8月27日起至105年2月28日止期間(其於000年0月間離職),就屏東「瑞鋒」督導區所吸金共65萬4,000元(詳附表4所示)。因認被告3人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有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3人於偵查中之供述、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7年度易字第8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5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109年度金重訴第25號、第32號(下稱前案)判決書、附表二至四「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卷證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雖不否認有擔任繫情集團前開督導區之督導長等事實,惟均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被告徐文龍辯稱:公司被搜索之後,我就沒有繼續執行我的職務,附表二編號1,是原來的舊約到期,張和復發給我的憑證,證明有舊契約存在,沒有另行訂立新契約;附表二編號9、10是搜索前訂的舊約續繳,沒有訂新契約;至於附表二其他編號的契約,是業務 黃塗玉泉 自己的客戶原來的契約到期,自行去跟張和復協調的結果等語。被告羅卉姍辯稱:附表三各編號契約都是搜索前的舊約轉換成殯葬契約,當時承攬人有跟客戶解說,客戶也願意接受,我們沒有新的契約吸金行為等語。被告李慶鎮則稱:附表四編號1部分是我督導區的業務員自己去送件,我不知情但願意認罪;附表四編號2、3及6的契約是搜索前已經簽的舊契約到期後,未取回本金再予續約,沒有實際取得新本金;附表四編號4、5的契約並非瑞鋒督導區業務員所招攬,而是張和復將其原來督導區裁撤後編入瑞鋒督導區等語。
四、被告3人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㈠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
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是具體個案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並不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若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與本金顯不相當。
㈡關於起訴書各附表所載「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即附表二
編號11至31【簽約人為 黃美蘭徐春香黃清輝 】、附表三編號5至15【簽約人為 黃鳳英 】,及附表四編號3【簽約人為 蔡水龍 】);「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即附表二編號32、33【簽約人為 黃金森黃清雄 】、附表三編號16【簽約人為 陳毓瑛 】,及附表四編號4、5【簽約人為 薛昭雄黃麗華 】);「六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即附表四編號6【簽約人為蔡水龍】)部分:
⒈「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1至31、附表三編號5至15及附表四編號3所記
載之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有卷附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可稽(見證據一卷第189至190頁),而前揭各附表各編號所記載金額部分,亦有業務部104年8月、9月之契約收入表可參(見證據二卷第261頁【項次為79、80、81】、第261頁反面【項次為77】、第263頁【項次為7】)。
⑵是以,附表二編號11至31、附表三編號5至15及附表四編號
3所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及金額,可堪認定。
⒉「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部分:
⑴查附表二編號32、33、附表三編號16、附表四編號4、5所
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有卷附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可稽(見證據一卷第192頁、第194頁、第195頁),而前揭各附表各編號所記載金額部分,亦有業務部104年8月、9月之契約收入表可參(見證據二卷第261頁反面【項次為61、62】、第263頁【項次為3】、第263頁反面【項次為17、18】)。
⑵是以,附表二編號32、33、附表三編號16、附表四編號4、
5所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及金額,亦可堪認定。
⒊「六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部分:
⑴查附表四編號6所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
區,有卷附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可稽(見證據一卷第197頁),而前揭附表編號所記載金額部分,亦有業務部104年8月之契約收入表可參(見證據二卷第261頁【項次為78】)。
⑵是以,附表四編號6所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及金額,亦堪以認定。
⒋然就繫情集團「山寬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三年期躉繳
型如意生活契約」(躉繳金額為14萬4,000元之方案)及「六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各自所約定投資人繳納金額、到期領回金額及增值金分別若干,卷內雖有繫情集團「山寬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內容略以:總繳納金額4萬8,000元,增值金2,000元,到期贖回本利5萬元)、「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內容略以:躉繳金額14萬4,000元,滿第一年領回6,000元、滿第二年領回6,000元,增值金1萬8,000元,滿第三年贖回本利15萬元),及「六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內容略以:內容略以:每年繳納金額2萬4,000元,增值金2萬1,000元,到期贖回本利16萬5,000元)之廣告單可稽(見證據一卷第2頁、第4頁、第6頁),然該廣告單上均未有日期時間之記載,且觀諸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繫情集團自96年間即開始銷售上開3種如意生活契約(見證據一卷第7頁、第25頁、第53頁),以卷內未見上述黃美蘭、徐春香、黃清輝、黃鳳英、蔡水龍、黃金森、黃清雄、陳毓瑛、薛昭雄及黃麗華等人所簽訂之契約之情形下,尚難認渠等簽訂之如意生活契約之約定領回金額及增值金之內容確實與上開廣告單之記載相同;衡以卷內所附非本案投資人所簽訂,契約名稱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意生活契約」(以鄭金釵簽訂之如意生活契約為例,簽約日期為104年10月8日,見他三卷第351頁),其中契約年期、件數、簽約款、總繳款、到期公司贖回金額之記載均為手寫,而非由繫情集團事先以電腦擅打再交予各投資人簽名,故契約年期、總繳款、贖回金額是否有由業務人員與客戶磋商之空間,亦非無疑,是渠等簽訂之如意生活契約實際約定之契約內容為何?是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增值金?卷內既尚乏證據可佐,而屬有疑,自應為有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
㈢就附表二編號9、10(簽約人為 徐明婕 )所載「六年期年繳型
股東權益契約」、附表三編號2(簽約人為 馬宇明 )所載「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部分:
⒈查附表二編號9、10及附表三編號2所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
人、簽約日、督導區及契約收入金額,有徐明婕之股東權益合約書(股東權益年期為6年,見金重訴二卷第90頁)、馬宇明之股東權益合約書(股東權益年期為3年,見金重訴二卷第84頁)、業務部104年10月、12月之契約收入表(見證據二卷第265頁【項次為4】、第269頁【項次為3】),及卷附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可稽(見證據八卷第8頁、第10頁,表格雖未記載契約名稱,然比對記載之「認購編號」,均與上開契約收入表記載之「電腦編號」相符)。是以,查附表二編號9、10及附表三編號2所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及契約收入金額,堪以認定。
⒉觀諸徐明婕及馬宇明之股東權益合約書之記載:訂約之甲方
均為繫情集團,乙方為買受人,甲方除提供不動產擔保予乙方,並將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條款:「一、乙方繳付第一期款項及填具股東權益合約書給甲方。二、甲方每年依繳交單位數之金額,依台灣銀行二年期儲蓄定存利率配發現金股利或分紅予乙方。三、合約有效期間發生法定意外,甲方將提供平行服務於乙方。四、乙方執行股東權益終止後,合約自動失效。」(見金重訴二卷第84頁、第90頁),可知徐明婕及馬宇明所簽訂之股東權益合約書僅單純約定依台灣銀行二年期儲蓄定存利率給付增值金,未有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其投資之風險,卻遠高於台灣銀行或其他行庫之定期存款,尚難認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上開契約提供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尚難認上開股東權益合約書係給付顯不相當利益,而與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情形有間。
⒊至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和復固於偵查中證稱:搜索之後推出的
股東權益合約書、專案合約書及股東權益申購書等契約,業務出去用銀行兩年定存利率招攬客戶,客戶不要,業務回來建議我,是不是私下承諾利率和之前的契約一樣是年利率4%,我當時有同意等語(見偵二卷第139頁),然客戶既因繫情集團受搜索而影響投資信心,豈有可能依同案被告張和復私下承諾給予較高利率,不付白紙黑字即願意放心再與繫情集團訂立契約?卷內既無證據證明附表二、三、四各編號所示簽訂股東權益合約書、專案合約書及股東權益申購書之投資人,確實各自已受招攬契約之業務員許以年利率4%之增值金,且此情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方重於偵查中證稱:股東權益申購書上有寫台灣銀行兩年期儲蓄定存利率,就是依照此利率去發增值金等語(見他二卷第55頁),有所扞格,則張和復上揭證述已屬有疑,復無其餘證據可資補強,自難憑採。
⒋從而,附表二編號9、10(簽約人為徐明婕)所載「六年期年
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附表三編號2(簽約人為馬宇明)所載「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部分,既無證據證明已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利益,自與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要件不符。
㈣就附表二編號5至8(簽約人為 粘乃元 )、附表三編號1(簽約
人為 陳黃貴妹 )、附表四編號1(簽約人為 童桂津 )所載「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附表二編號1至4(簽約人為 曾錦田 【編號1】、黃清輝【編號2】、 吳林麗玉 【編號3、4】)所載「一年期專案合約」、附表三編號3(簽約人為 陳宏義 )所載「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部分:
⒈查附表二編號5至8、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所記載之契
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及契約收入金額,有業務部104年11月、12月、105年2月之契約收入表(見證據二卷第267頁【項次為5,契約類型記載為「專案合約3年(躉)」】、第269頁反面【項次為17,契約類型記載為「專案合約3年(躉)」】、第272頁反面【項次為3,契約類型記載為「專案合約3年(躉)*4」】),及卷附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可稽(見證據八卷第8頁,表格雖未記載契約名稱,然比對記載之「認購編號」,與上開契約收入表記載之「電腦編號」相符)。
⒉又查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3所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
人、簽約日、督導區及契約收入金額,有業務部104年12月、105年5月、6月之契約收入表(見證據二卷第269頁反面【項次為16,契約類型記載為「專案合約6年頭款」】、第278頁反面【項次為1,契約類型記載為「專案合約1年期」】、第279頁反面【未記載項次,契約類型分別記載為「專案合約1年期」、「專案合約1年期*2」】),及卷附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可稽(見證據八卷第2至6頁、第10頁,表格雖未記載契約名稱,然比對記載之「認購編號」,與上開契約收入表記載之「電腦編號」相符)。
⒊惟觀諸附表二編號2至4契約之業務部契約收入表旁即載有「
公司欠款轉契約」(見證據二卷第279頁反面),是此部分是否確有「收受存款」或得「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已非無疑。況關於繫情集團所推出之股東權益契約,於契約收入表中可能記載為「專案合約」(以 潘秋香 簽訂之股東權益契約為例【認購編號為SA00000000、SA00000000】,記載專案年期1年,見偵一卷第97頁;於契約收入表中記載為「專案合約1年期*2」,見證據二卷第270頁反面【項次6】);或記載為「股東權益」(以徐明婕簽訂之股東權益契約為例【認購編號為SA00000000、SA00000000】,記載年期6年,見金重訴二卷第90頁;於契約收入表中記載為「股東權益6年頭款*2」,見證據二卷第265頁【項次4】)。而卷內未見上述粘乃元、陳黃貴妹及童桂津等人所簽訂之「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曾錦田、黃清輝及吳林麗玉所簽訂之「一年期專案合約」及陳宏義所簽訂之「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契約原本或正本,復觀諸公訴意旨所提之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亦無法區分投資人究竟係購買股東權益契約或專案合約,是公訴意旨認附表二編號5至8(簽約人為粘乃元)、附表三編號1(簽約人為陳黃貴妹)、附表四編號1(簽約人為童桂津)係購買「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附表二編號1至4(簽約人為曾錦田【編號1】、黃清輝【編號2】、吳林麗玉【編號3、4】)係購買「一年期專案合約」;附表三編號3(簽約人為陳宏義)係購買「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等節,自難認定。
⒋再者,關於繫情集團推出之專案合約所約定各投資人到期領
回金額及增值金分別若干?觀諸卷附「一年期專案合約」(以 楊汝蓮 簽訂之專案合約書為例,記載專案年期1年、單位2單位、首購款9萬6,000元、總購款9萬6,000元、到期公司贖回金額9萬6,000元,認購日期為104年11月1日)之內容:訂約之甲方為繫情集團,乙方為買受人,甲方除提供不動產擔保予乙方,並將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條款:「一、乙方繳付第一期款項及填具股東權益合約書給甲方。二、甲方每年依繳交單位數之金額,依台灣銀行二年期儲蓄定存利率配發現金股利及視公司營運分紅予乙方。三、合約有效期間發生法定意外,甲方將提供平行服務於乙方。四、乙方執行股東權益終止後,合約自動失效。」(見他三卷第47頁);復參酌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曼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不太清楚專案合約書約定的內容,是不是跟之前如意生活契約約定的內容一樣,我也不知道專案合約上記載的「視公司營運分紅」的金額是多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6頁),是上開專案合約所約定給付之增值金比率是否已逾台灣銀行二年期儲蓄定存利率,而屬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其他利益,尚乏證據可佐,自難認定。
⒌從而,附表二編號5至8(簽約人為粘乃元)、附表三編號1(
簽約人為陳黃貴妹)、附表四編號1(簽約人為童桂津)係購買「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附表二編號1至4(簽約人為曾錦田【編號1】、黃清輝【編號2】、吳林麗玉【編號3、4】)係購買「一年期專案合約」,及附表三編號3(簽約人為陳宏義)係購買「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一節,已屬不能認定。又卷內亦未見粘乃元、陳黃貴妹及童桂津等人所簽訂之「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曾錦田、黃清輝及吳林麗玉所簽訂之「一年期專案合約」,及陳宏義所簽訂之「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自難 認定渠 等所簽訂之股東權益契約或專案合約,所約定領回金額及增值金之內容,是否與其等所給付之本金顯不相當,是此部分既屬有疑,自應為有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認此部分尚與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要件不符。
㈤就附表三編號4(簽約人為 陳芊宇 )及附表四編號2(簽約人
黃麗娟 )所載「繫情生命館-股東權益申購書」(即起訴書記載之「生命館股票憑證」)部分:
⒈查附表三編號4及附表四編號2所記載之契約名稱、簽約人、
簽約日、督導區,有業務部104年10月之契約收入表(見證據二卷第264頁反面【項次分別為31、32,契約類型均記載為「生命館」】),及卷附繫情集團售出各種合約之明細表格可稽(見證據八卷第11頁,表格雖未記載契約名稱,然比對記載之「股票編號」【SD1206、SE1205】,與上開契約收入表記載之「電腦編號」相符),可資認定。又附表三編號4及附表四編號2之契約收入金額均為14萬4,000元,亦有前揭契約收入表可稽,公訴意旨雖就附表四編號2之契約收入金額記載為15萬元,然與前揭契約收入表記載不符,而陳芊宇及黃麗娟既購買同一方案,公訴意旨就附表三編號4(即陳芊宇部分)之契約收入金額亦記載為14萬4,000元,是此部分契約收入金額若干自屬有疑,應為有利於被告李慶鎮之認定,認附表四編號2之契約收入金額為14萬4,000元,附此敘明。
⒉然而,卷內未見上述陳芊宇及黃麗娟簽訂之「繫情生命館-股
東權益申購書」,且依證人黃麗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拿到換約的股票憑證,張和復沒有跟我約定我持有憑證的期間會如何給我錢,我只有拿一張憑證,其他什麼都沒有;也沒有說之後要怎麼換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6頁),是陳芊宇及黃麗娟簽訂之「繫情生命館-股東權益申購書」約定領回金額及增值金之內容,尚無證據可佐。縱依繫情生命館股東權益憑證條款記載「有效期間內每年度末分配股東利潤分紅,依台灣銀行二年期儲蓄定存利率約2%配發現金股利及視公司營運分紅」等情(見偵二卷第167頁),然所約定「依台灣銀行二年期儲蓄定存利率」給付分紅,尚難認上開股東權益申購書係給付顯不相當利益,業如前述,自與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情形有間。
㈥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難認被告3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違反銀行法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3人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並有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或客觀上並無施用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換言之,即使被害人有交付財物之事實,但倘行為人並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或被害人交付財物時並未陷於錯誤,即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不合。
㈡公訴意旨既認被告3人係透過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向附表二、三
、四所示之各簽約人,分別招攬各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契約等節,然附表二至四之各簽約人中有為被告之親友者(如附表二之徐明婕為被告徐文龍之女);有本身即為繫情集團之業務員或業務員之親友者(如黃麗娟為瑞峰督導區業務員,黃麗華為其親姐姐),渠等對於繫情集團之狀況,未必盡信業務人員之說法;而卷內既未見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各簽約人之筆錄,亦無證據認定業務人員如何自被告3人處獲得資訊,或提供何資訊予各簽約人,則各簽約人實際上係何原因始同意簽約,有無陷於錯誤?簽約過程中有無公訴意旨所指:佯稱集團將建繫情生命館,營運遠景看好,保證給付約3.903%至4.167%之增值金或紅利等節,均無證據可佐。
參以證人張曼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很多客戶在公司搜索之前就買生活契約,搜索後生活契約到期,客戶拿不回本金,來跟董事長協商繼續續約,但續約時沒有拿出本金,這些重新簽約的過程都是董事長跟這些客戶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0至101頁),及證人黃麗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簽的生命館股票憑證,是公司被搜索前我買的生活契約到期後,跟董事長張和復討論,用換約的方式取代舊契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2至116頁),可知繫情集團遭搜索後,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新契約簽約人亦有不透過各督導區業務員,而逕向同案被告張和復協議、簽約之情形,則被告3人有無公訴意旨所指分別透過不知情之業務人員施用公訴意旨所指詐術之舉,更屬不能認定。
㈢是以,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事證,既無證據證明附表二、三、
四所示之各簽約人,係分別遭被告3人透過不知情之業務人員施用詐術並陷於錯誤,尚難認定被告3人所為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自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未能說服本院認被告3人所為已合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之構成要件,本院無從形成被告3人為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有罪確信,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如主文所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劉珊秀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一:
編號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金額(新臺幣)未領回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一年期股東權益契約鄭金釵104年10月16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他二卷第478~479頁、證據五卷第115頁、證據八卷第1頁2一年期股東權益契約鄭金釵104年10月16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他二卷第478~479頁、證據五卷第115頁、證據八卷第1頁3一年期股東權益契約 戴吟朱 104年10月19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他二卷第480~481頁、證據五卷第117頁、證據八卷第1頁4一年期股東權益契約戴吟朱104年10月19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他二卷第480~481頁、證據五卷第117頁、證據八卷第1頁5一年期股東權益契約 戴廷芳 104年10月19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他二卷第482~483頁、證據五卷第117頁、證據八卷第1頁6一年期股東權益契約戴廷芳104年10月19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他二卷第482~483頁、證據五卷第117頁、證據八卷第1頁7一年期股東權益契約戴廷芳104年10月19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他二卷第482~483頁、證據五卷第117頁、證據八卷第1頁8一年期股東權益契約 林端美 104年10月28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偵卷第154~155頁、證據五卷第131、143頁、證據八卷第1頁9一年期股專案合約 潘秋貴 105年1月18日 玉山 4萬8,000元4萬8,000元106年度偵字第16305卷二第123反頁、證據六第26頁、證據八卷第1頁10一年期股專案合約潘秋貴105年1月18日玉山4萬8,000元4萬8,000元106年度偵字第16305卷二第123反頁、證據六第26頁、證據八卷第1頁11一年期股專案合約曾錦田105年4月20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八卷第2反頁12一年期股專案合約黃清輝105年6月30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八卷第3頁13一年期股專案合約吳林麗玉105年6月30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八卷第3頁14一年期股專案合約吳林麗玉105年6月30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八卷第3頁15三年期年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林瑞美 104年10月10日臺南4萬8,000元4萬8,000元C偵卷第152~153頁、證據五卷第121頁、證據八第4頁16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黃淑媚 104年11月24日臺南14萬4,000元14萬4,000元C他二卷第87~89頁調查筆錄、第94、96頁、C偵卷第196頁、證據五卷第167頁、證據八第5頁證據八卷第5頁17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陳黃貴妹104年11月27日卉翔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五卷第173頁、證據八卷第5頁18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馬宇明104年12月07日卉翔14萬4,000元14萬4,000元院三卷第75頁、證據八第5頁19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童桂津104年12月31日瑞鋒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8、9頁、證據八卷第5頁20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李孟蓮 104年12月16日臺南14萬4,000元14萬4,000元C他一卷第128頁反面詢問筆錄、C他二卷第424頁、證據八第5頁21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李孟蓮104年12月16日臺南14萬4,000元14萬4,000元C他一卷第128頁反面詢問筆錄、C他二卷第424頁、證據八第5頁22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李孟蓮104年12月16日臺南14萬4,000元14萬4,000元C他一卷第128頁反面詢問筆錄、C他二卷第424頁、證據八第5頁23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潘秋香105年01月18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106年度偵字第16305號卷二第118反頁、證據六卷第26頁、證據八卷第5頁24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潘秋香105年01月18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106年度偵字第16305號卷二第118反頁、證據六第26頁、證據八卷第5頁25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粘乃元105年02月01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頁26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粘乃元105年02月01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頁27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粘乃元105年02月01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頁28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粘乃元105年02月01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頁29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林奕華 105年02月16日 大翔 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59頁、證據八卷第5頁30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楊麗香 105年02月17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106年度他字第5629號卷第9頁、證據六卷第62頁、證據八卷第5頁31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張婉庭 105年02月23日鑫鋮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70頁、107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卷第4頁、證據八卷第5頁32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張雅萍 105年02月24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106年度偵字第16305號卷二第151頁、證據六卷第72頁、證據八卷第5頁33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張雅萍105年02月24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106年度偵字第16305號卷二第151頁、證據六卷第72頁、證據八卷第5頁34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張雅萍105年02月24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106年度偵字第16305號卷二第151頁、證據六卷第72頁、證據八卷第5頁35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張雅萍105年02月24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106年度偵字第16305號卷二第151頁、證據六卷第72頁、證據八卷第5頁36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余文秀 105年04月03日鑫鋮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反頁37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余文秀105年04月03日鑫鋮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反頁38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余文秀105年04月03日鑫鋮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反頁39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余文秀105年04月03日鑫鋮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反頁40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余文秀105年04月03日鑫鋮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反頁41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余文秀105年04月03日鑫鋮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反頁42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余文秀105年04月03日鑫鋮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反頁43六年期年繳型股東權益契約徐明婕104年10月11日主祐2萬4,000元2萬4,000元院二卷第143頁、證據八卷第6頁44六年期年繳型股東權益契約徐明婕104年10月11日主祐2萬4,000元2萬4,000元院二卷第143頁、證據八卷第6頁45六年期年繳型股東權益契約 蔡翊慈 104年10月13日臺南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五卷第111頁、證據八卷第6頁46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 王子吉 104年11月16日臺南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五卷第155頁、證據八卷第6頁47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羅卉姍104年12月31日卉翔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6頁48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羅卉姍104年12月31日卉翔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6頁49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羅卉姍104年12月31日卉翔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6頁50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羅卉姍104年12月31日卉翔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6頁51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陳宏義104年12月31日卉翔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6頁52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 林煒雄 104年01月25日大翔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34頁、證據八卷第6頁53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 楊偲 104年01月21日鑫鋮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115頁、證據八卷第6頁54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 黃望舒 105年03月21日太原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112頁、證據八卷第6頁55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 何允中 104年01月22日太原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112頁、證據八卷第6頁56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何允中105年03月22日太原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112頁、證據八卷第6頁57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 郭王蓮蕊 105年04月20日鑫鋮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146頁、107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卷第4頁、證據八卷第6頁58生命館股票憑證黃麗娟104年10月8日瑞鋒15萬元15萬元證據八卷第7頁59生命館股票憑證陳芊宇104年10月11日卉翔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五卷第111、113頁、證據八卷第7頁60生命館股票憑證徐文龍104年11月01日主祐15萬元15萬元院二卷第142頁、證據八卷第7頁61生命館股票憑證 蔡永欽 104年11月09日大翔15萬元15萬元證據八卷第7頁62生命館股票憑證 鄭志強 104年11月16日臺南15萬元15萬元C偵卷第228頁、證據五卷第158頁、證據八第7頁63生命館股票憑證鄭志強104年11月16日臺南15萬元15萬元C偵卷第229頁、證據五卷第158頁、證據八第7頁64生命館股票憑證 羅清忠 104年12月22日大翔15萬元15萬元證據八卷第7頁65生命館股票憑證 劉玉祥 104年12月24日玉山15萬元15萬元證據八卷第7頁66生命館股票憑證 蔡蕙茹 105年02月03日鑫鋮15萬元15萬元107年度附民字第205號第4頁、證據八第7頁67生命館股票憑證蔡蕙茹105年02月03日鑫鋮15萬元15萬元107年度附民字第205號第4頁、證據八第7頁68生命館股票憑證楊 姝華 105年02月23日大翔15萬元15萬元證據六卷第68頁、證據八卷第7頁69生命館股票憑證 楊姝華 105年02月23日大翔15萬元15萬元證據八卷第7頁70生命館股票憑證 傅素香 105年02月27日大翔15萬元15萬元證據六卷第82頁、證據八卷第7頁71生命館股票憑證 黃讚喜 105年02月27日大翔15萬元15萬元證據六卷第82頁、證據八卷第7頁72生命館股票憑證楊姝華105年02年28日大翔15萬元15萬元證據六卷第82頁、證據八卷第7頁73生命館股票憑證 劉靜芳 105年04月22日玉山15萬元15萬元證據八卷第7頁74生命館股票憑證 謝慧琪 105年04月22日屏東15萬元15萬元證據八卷第7頁75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 謝舒芷 104年08月28日玉山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第2068、證據五卷第48頁76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謝舒芷104年08月28日玉山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第2069、證據五卷第48頁77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謝舒芷104年08月28日玉山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第2070、證據五卷第48頁78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蔡水龍104年8月31日瑞鋒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第2072、證據五卷第48頁79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380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481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582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683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784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885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986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087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188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289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390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491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592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693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794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895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996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9097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9198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9299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清輝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93100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 蔡金茂 104年09月10日大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1、證據五卷第67頁101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蔡金茂104年09月10日大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2、證據五卷第67頁102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3、證據五卷第67頁103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4、證據五卷第67頁104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5、證據五卷第67頁105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6、證據五卷第67頁106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7、證據五卷第67頁107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8、證據五卷第67頁108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9、證據五卷第67頁109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30、證據五卷第67頁110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31、證據五卷第67頁111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32、證據五卷第67頁112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33、證據五卷第67頁113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 方婉蓉 104年08月28日臺南4萬8,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0頁項次306114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陳毓瑛104年09月3日卉翔4萬8,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0頁項次307、證據五卷第58頁115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薛昭雄104年8月27日瑞鋒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81、證據五卷第48頁116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黃麗華104年8月27日瑞鋒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82、證據五卷第48頁117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 杜蒼佑 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18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19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20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21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22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23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24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25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26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杜蒼佑104年09月22日玉山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99~2708、證據五卷第84、85、120、160、205頁,證據六卷第32、65、111、147頁127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黃金森104年09月24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2頁項次2709128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黃清雄104年09月24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2頁項次2710129六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 李翠玉 104年08月27日臺南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3頁反頁項次364、證據五卷第46頁130六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蔡水龍104年8月31日瑞鋒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3頁反頁項次365、證據五卷第52頁131六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 黃名豪 104年09月04日臺南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3頁反頁項次366、證據五卷第60頁132六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王子吉104年09月11日臺南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3頁反頁項次369、證據五卷第69頁133六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 謝承憲 104年10月04日大翔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3頁反頁項次37附表二(被告徐文龍督導區自104年8月27日起至105年底之契約):
編號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金額(新臺幣)未領回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一年期股專案合約曾錦田105年4月20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八卷第2反頁2一年期股專案合約黃清輝105年6月30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八卷第3頁3一年期股專案合約吳林麗玉105年6月30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八卷第3頁4一年期股專案合約吳林麗玉105年6月30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八卷第3頁5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粘乃元105年02月01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頁6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粘乃元105年02月01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頁7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粘乃元105年02月01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頁8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粘乃元105年02月01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5頁9六年期年繳型股東權益契約徐明婕104年10月11日主祐2萬4,000元2萬4,000元院二卷第143頁、證據八卷第6頁10六年期年繳型股東權益契約徐明婕104年10月11日主祐2萬4,000元2萬4,000元院二卷第143頁、證據八卷第6頁11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312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413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514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615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716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817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7918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019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120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美蘭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221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322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423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524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625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726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827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8928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9029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9130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徐春香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9231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清輝104年08月31日主祐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209332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黃金森104年09月24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2頁項次270933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黃清雄104年09月24日主祐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2頁項次2710附表三(被告羅卉姍督導區自104年8月27日起至105年底之契約):
編號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金額(新臺幣)未領回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陳黃貴妹104年11月27日卉翔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五卷第173頁、證據八卷第5頁2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馬宇明104年12月07日卉翔14萬4,000元14萬4,000元院三卷第75頁、證據八第5頁3六年期年繳型專案合約陳宏義104年12月31日卉翔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6頁4生命館股票憑證陳芊宇104年10月11日卉翔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五卷第111、113頁、證據八卷第7頁5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3、證據五卷第67頁6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4、證據五卷第67頁7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5、證據五卷第67頁8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6、證據五卷第67頁9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7、證據五卷第67頁10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8、證據五卷第67頁11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29、證據五卷第67頁12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30、證據五卷第67頁13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31、證據五卷第67頁14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32、證據五卷第67頁15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黃鳳英104年09月10日卉翔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反頁項次2133、證據五卷第67頁16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陳毓瑛104年09月3日卉翔4萬8,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0頁項次307、證據五卷第58頁附表四(被告李慶鎮督導區自104年8月27日起至105年底之契約)編號契約名稱簽約人簽約日督導區金額(新臺幣)未領回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三年期躉繳型股東權益契約童桂津104年12月31日瑞鋒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六卷第8、9頁、證據八卷第5頁2生命館股票憑證黃麗娟104年10月8日瑞鋒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八卷第7頁3一年期如意生活契約蔡水龍104年8月31日瑞鋒4萬8,000元4萬8,000元證據一卷第98頁項次第2072、證據五卷第48頁4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薛昭雄104年8月27日瑞鋒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81、證據五卷第48頁5三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黃麗華104年8月27日瑞鋒14萬4,000元14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1頁反頁項次2682、證據五卷第48頁6六年期躉繳型如意生活契約蔡水龍104年8月31日瑞鋒2萬4,000元2萬4,000元證據一卷第103頁反頁項次365、證據五卷第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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