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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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未○○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被告丁○○被告戊○○被告帝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子○○被告癸○○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複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被告丙○○被告丑○○被告巳○○被告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甲○○被告申○○被告酉○○被告壬○○被告寅○○兼訴訟代理辛○○人被告己○○兼訴訟代理乙○○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