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未○○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被告丁○○被告戊○○被告帝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子○○被告癸○○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複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被告丙○○被告丑○○被告巳○○被告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甲○○被告申○○被告酉○○被告壬○○被告寅○○兼訴訟代理辛○○人被告己○○兼訴訟代理乙○○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