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 律師
詹豐吉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大案山99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