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七號
原告丙○
甲○乙○原告與被告全日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肆佰柒拾壹萬伍佰叁拾陸元,原告僅繳納叁萬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中華民國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