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三號
聲請人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訴訟代理人 王正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大眾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參佰貳拾肆萬壹仟柒│AI五七六二三0││││限公司│││佰零參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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