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七號
聲請人中國合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林碧繪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全國電子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大安│九十一年二月十七│壹萬貳仟伍佰柒拾│QS0000000│││限公司│分行│日│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