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電信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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