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75號
原   告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八十
六年三月十六日起,另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告及訴外人 張美娟 購買坐落臺中市○區○○路「
大學之道14樓花園住宅大樓」社區內編號5E房地乙戶,然於
產權過戶時,尚有買賣價款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未繳
清,被告乃要求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6紙作為保證,原告始同意交屋及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被告。孰料,被告竟未按期履行給付,經發函催繳
仍不獲置理,原告乃持上開本票聲請本院以86年度票字第80
8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嗣因執行無結果,而換發本院
92年度執字第12107號債權憑證。上開價金包括土地及房屋
價款,土地價款部分業經出賣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張美娟讓與
原告,原告並以民國99年8月23日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
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買賣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買賣價金120,000元及自民國8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其已於84年2月28日或84年7月14日付清所有買賣價
款,始得辦妥產權過戶及遷入使用云云,其就價金付清日期
之說詞已有齟齬,又姑且不論被告所提出之收據10紙是否屬
實,其中有4紙已逾產權過戶登記之日,顯見被告辯稱於產
權過戶前已付清價金一節亦屬不實。況若被告主張已於84年
7月14日付清價款為真,又何必於同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6
紙本票作為分期給付之擔保?另被告所提出之收據10紙,其
中84年5月2日、84年6月7日、84年7月3日、84年7月8日、84
年7月17日係在本票簽發之前,其餘5紙收據面額及收迄日亦
與各期給付金額及兌付日不符,足徵上開10紙收據與系爭價
金並無關涉。再由被告提出85年7月17日之收據期別為23期
,可見24期至36期每期10,000元之價金並未給付。
三、被告則以:兩造於83年2月28日簽訂土地預訂買賣契約書,
契約第5條明定:產權登記一、住戶交清購屋貸款(或交清
尾款)後,由賣方統籌塗銷登記,以辦理轉移;第9條交地
手續約定:交地時未繳清所有買賣價款,不得遷入使用。被
告已於84年7月14日付清所有尾款,並於84年8月22日及同年
9月5日完成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已遷入使用,但
原告並未將本票返還被告。又契約第11條貸款約定:買方需
於賣方通知對保15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付清,賣方應
交還買方所開立之本票,孰料原告現今卻要買方補足120,00
0元買賣價金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被告前於83間向原告及訴外人張美娟購買坐落臺中市
○區○○路「大學之道」社區編號F號5樓房地乙戶,被告並
於84年7月14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交予原告,嗣賣方
於84年8月22日、同年9月5日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並完成交屋手續;原告於86年間持上開本票聲請本院
以86年度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嗣因執行無
結果,而換發本院92年度執字第12107號債權憑證;又土地
部分之買賣價金業經出賣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張美娟讓與原告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86年度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頂橋子頭段7416建號建物異動索引、本院92年度
執字第12107號債權憑證、建物預定買賣契約書、張美娟出
具之權益讓與同意書等件影本,被告提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狀、土地預訂買賣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如附表本票所示之房地買賣價款120,000
元未給付,為被告所否認,並提出收據10紙為證。經查:
(1)被告辯稱依土地預訂買賣契約書第5條產權登記一、約定,
住戶交清購屋貸款(或交清尾款)後,由賣方統籌塗銷登記
及第9條交地手續約定:交地時未繳清買賣總價款,不得遷
入使用。其已於84年7月14日付清所有尾款,並於84年8月22
日及同年9月5日辦畢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已遷入
使用,足見價金已繳清云云。然觀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
日期均為84年7月14日,被告如於84年7月14日付清所有尾款
,又豈會於同日簽發本票;且依土地預訂買賣契約書第11條
貸款約定二、約定:「公司貸款金額為肆拾伍萬元整,於主
要粗結構體女兒墻完成或進行裝修工程時即開始繳納。自辦
理產權移轉同時,尚未繳納部分甲方(即被告)需分期開立
商業本票交付乙方(即張美娟),俟款項分期付清同時,乙
方應退還甲方前所開立之商業本票。」,可知於辦理產權移
轉登記時,買方如尚有價款未繳納,應即開立本票分期給付
,此觀被告於84年7月14日簽發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自85年11
月15日起至86年4月15日止,以每月15日為一期,每期面額
20,000元之本票6紙交予原告收執,足見被告於84年7月14日
尚有買賣價款120,000元未給付,乃依前揭約定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分期給付,被告辯稱本件已辦畢產權移轉登記,
足見價金已繳清云云,即非可採。
(2)原告雖否認被告提出收據10紙之真正,然觀之該收據記載案
別為「大學之道」,收款章處蓋有「收款專用張美娟作保無
效」之印文,並貼有印花稅票,其收款員 湯永莉 與原告提出
建物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一)分期付款表上之經手人湯永
莉亦相符合,且由收據上所載日期、金額分別為84年5月2日
一萬元、84年6月7日一萬元、84年7月3日二萬元、84年8月
18日一萬元、84年10月7日二萬元、84年11月29日一萬元、
84年12月11日一萬元、84年12月26日一萬元、85年7月8日一
萬元、85年7月17日一萬元,其中84年5月2日至84年7月3日
合計40,000元之收據3紙係在本票簽發之前,根本不能證明
被告有給付如本票所示之買賣價金,其餘收據合計僅80,000
元,亦不足證明120,000元之價款均已付清,被告如有意造
假,實無需大費周章偽造多達10紙且其中尚有3紙不能作為
清償證明之收據,堪認上開收據應屬真正,而非虛捏。則被
告於本票簽發後既已給付買賣價款80,000元,此部分應予扣
除,原告雖主張由被告提出85年7月17日之收據期別為23期
,可見24期至36期每期10,000元之價金未給付云云。然依原
告所提出之建物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一)分期付款表,其
上記載銀行貸款為捌拾肆萬元,公司貸款為零元,公司貸款
共分36期,應繳金額亦均記載為「零」;又依該契約書第3
條約定建物價款為1,000,000元,而依上開分期付款表所載
,被告自簽約日83年2月28日起至交屋日84年7月14日止已給
付工程期款合計160,000元,另840,000元則為銀行貸款。本
件不動產貸款總額1,860,000元,業由貸款銀行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撥付予原告,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99年10
月20日(99)國世篤行字第204號函1紙附卷可稽,足見建物
部分之價款已全部付清,原告稱尚有24期至36期每期10,000
元之價金未給付云云,顯非實在。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
85年7月17日前已給付價金80,000元,尚有40,000元未給付
,依附表本票所示各分期款到期日,被告尚應於86年3月15
日、86年4月15日各給付20,000元,其屆期未為給付,應自
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本件原告請求自85年11月15日起按週
年利率6%計算遲延利息,固有未合,然被告屆期既未向原告
清償,其應分別自86年3月16日、86年4月16日起負遲延責任
。從而,原告依買賣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0,000元,及其中20,000元自86年3月16日起,另20,000元
自86年4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
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爰確定如主
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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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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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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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7月14日│20,000元│85年11月15日│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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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同上│85年12月15日│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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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同上│86年1月15日│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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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上│同上│86年2月15日│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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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上│同上│86年3月15日│00000000│
├───┼───────┼─────┼───────┼─────┤
│6│同上│同上│86年4月15日│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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