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鴻運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2,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鴻運手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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