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鴻運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2,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鴻運手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