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債權人 林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承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本院依職權查詢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非謝承翰)㈢確認請求聲明為何?(請求金額?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
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謝承翰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