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附民原告 李宗堂 附民被告 劉子銘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1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