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債權人 鍾昌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9,970元之計算方式及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