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黃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捌佰肆拾柒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拾柒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玖佰陸拾伍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