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有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有達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太陽飯店9樓2912房為警臨檢,經被告同意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毒品1包(送驗數量0.0814公克、驗餘數量0.0797公克);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44號簽結在案,因上開毒品係違禁物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經警查獲持有疑似毒品之透明結晶1包乙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張毒品初驗照片2張在卷可憑〔見106年度毒偵字第54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6頁至第21頁、第66頁至第68頁〕。又經被告同意採集尿液檢驗後,確呈安非他命陽性、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為0.0814公克,驗餘數量為0.0797公克),經鑑驗後,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節,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草屯療養院106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1060100355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核交號卷第3頁、第4頁)。再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44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86頁),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從而,本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覆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其內有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與所盛裝之毒品同視,而一併沒收銷燬(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均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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