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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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6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游豐維 被告 何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七八、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俞妙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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