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智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少峰 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劉宇哲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請求逾約定年息5%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