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以97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9月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2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美足